??對違反《印刷業管理條例》的行為,應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1) 擅自設立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未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2) 印刷業經營者違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門的許可,擅自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的;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未依照條例的規定辦理手續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印刷經營許可證的。
??(3) 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條例規定禁止印刷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印刷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的;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的;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不向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未依照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違反條例的規定,沒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5) 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條例的規定驗證印刷委托書、有關證明或者準印證,或者未將印刷委托書報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出版物的;盜印他人出版物的;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征訂、銷售出版物的;擅自將出版單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未經批準,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運輸出境的。
??(6)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未依照條例的規定驗證、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的;接受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條例的規定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或者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未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的;盜印他人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未依照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違反國家有關注冊商標、廣告印刷管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7) 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條例的規定驗證有關證明的;擅自將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將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或者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超范圍經營的。
??(8)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印刷企業沒有驗證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的準印證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不是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印刷業經營者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委托印刷單位沒有取得主管部門證明的,或者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準印手續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9) 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版、紙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樣本、樣張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樣本、樣張上未加蓋“樣本”、“樣張”戳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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